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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可以自己签订吗?

王* 广东-东莞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26 22:03:37 347人阅读

劳务合同可以自己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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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人员等。
3、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4、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5、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6、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2021-03-26 22:05:37 回复

在合法的框架内是合法有效的,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处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规定的“主要赡养义务”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即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的两个方面来判断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这个“主要”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丧偶儿媳、女婿要质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离不开赡养行为的量变。而且在量变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无义务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创造让其尽孝道从而获得继承权的机会。也即让被继承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放弃这些优越的条件去接受本无继承权人的赡养,这与常情相悖,也与现实不符。所以,《继承法意见》规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应得到的“量”,即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神慰藉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继承法意见》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的规定仍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发展而滞后。对于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后段规定“继承人的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配给部分遗产。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自己不签订合同能主张单位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自己不签订合同可以主张单位赔偿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职工自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案例:
11月,查某进入合肥某宾馆任负责人。劳动期间,宾馆与查某发生一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查某在该份合同封面上签字。宾馆依据该份合同在社保机构为查某缴纳了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11月8日,双方发生争议,查某此后未在宾馆工作。事后,查某以宾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查某诉至蜀山区主张宾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
蜀山区经审理后认为查某对其与宾馆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点评
查某入职时即在合肥某宾馆任宾馆管理负责人,并在宾馆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其对宾馆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和社保交纳的相关手续,具有更优越的获悉、填写、修改、或隐藏的便利,且在劳动期间,宾馆在每月实发工资中均明确已扣减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查某对此是明知的,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查某对其与宾馆之间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查某在权益未受损害的情况下,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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