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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借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朱* 上海-嘉定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7 03:00:00 449人阅读

亲友借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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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友借卡不一定构成帮信罪,需依据实际用途和主观认知等综合判定。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若亲友借卡用于合法用途,不构成帮信罪。但明知亲友借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还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可能构成帮信罪。
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明知”不能仅依靠行为人供述,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4.建议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若亲友确实有合理借卡需求,要详细了解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现借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5-10-27 05: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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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亲友借卡用于合法用途,不构成该罪。
(2)若明知亲友借卡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可能构成帮信罪。
(3)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明知”不能仅依据行为人供述,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亲友借卡是否构成帮信罪,要综合实际用途和主观认知等因素判定。

提醒:
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出借前要了解清楚用途。若发现借卡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10-27 05:1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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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随意将卡借给亲友,在出借前要详细了解其用途,确认是合法用途才可考虑出借。
(二)如果对亲友借卡用途有怀疑,拒绝出借。
(三)一旦发现亲友可能将卡用于违法活动,及时采取措施,如挂失银行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10-27 04:4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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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友借卡未必构成帮信罪,帮信罪指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若借卡用于合法用途,不构成犯罪;但明知用于网络犯罪,还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且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就可能构成帮信罪。

3.司法上认定“明知”要结合实际,不能只看供述。是否构成帮信罪,需综合实际用途和主观认知判断。

2025-10-27 04: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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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亲友借卡不一定构成帮信罪,需依据实际用途和主观认知等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亲友借卡用于合法用途,不构成此罪。然而,若明知亲友借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还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就可能构成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明知”不能仅依据行为人供述,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总之,亲友借卡是否构成帮信罪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拿不准,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7 03:02:55 回复

您好!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有三个:(一)申请要件职权要件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比如,发放-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据此法定职责,甲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门办理-,乙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区的民政部门向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某外国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受教育权。因省级公安部门并不直接承办具体的-事宜,行政主体只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相应事务具有管理权限,申请人不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二)期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义务来源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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