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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双方都有权撤销合同吗

刘** 内蒙古-阿拉善盟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0.26 04:44:11 334人阅读

重大误解双方都有权撤销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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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人”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双方。当合同一方或双方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就构成重大误解,相关方可请求撤销。
2.无论哪一方有重大误解都有撤销权,但撤销权行使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则消灭。同时,撤销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
3.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仔细审查内容,避免误解。若发现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10: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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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只要存在重大误解都有撤销权。比如对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就符合重大误解情形。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这要求当事人及时察觉自身权益受损并采取行动。
(3)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能自行撤销合同。

提醒:
遭遇重大误解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一旦发现应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不同案情撤销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9:5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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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认为自己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尽快确定是否符合重大误解条件,即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
(二)一旦确定构成重大误解,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三)要注意保留与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以便在主张撤销权时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0-26 08: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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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若对合同重要内容认识错误,后果与本意不符且损失较大,即构成重大误解。

2.无论哪方有重大误解,都有撤销权。但撤销权有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2025-10-26 07:3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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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且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撤销。这里的行为人包含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双方。若合同一方或双方对合同重要内容认识错误,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就构成重大误解。无论哪方存在重大误解,都有撤销权。不过,撤销权受时间约束,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同时,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如果在遇到合同相关问题,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5:58:56 回复

对于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请求撤销重大误解合同的一般方法:首先,要明确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5、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然后,向申请撤销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撤销权是有时效的,要在1年内向提起或仲裁撤销,才会得到支持。《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您好,关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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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7 13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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