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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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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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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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时,挪用公司7000元,因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入罪起点为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入罪起点为10万元,7000元未达标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过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2)若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7000元公款,虽未达3万元的立案标准,但单位可给予纪律处分,并且挪用者要归还挪用款项。
提醒:
即便未达入罪标准,挪用单位资金或公款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不同主体挪用资金的法律后果有别,建议遇到相关复杂情况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7000元,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公司可通过内部沟通协商,要求其返还挪用资金,若对方拒绝,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7000元公款,单位应按内部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责令其归还挪用款项,可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7000元,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但挪用资金入罪起点,非法活动为6万元,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是10万元,7000元未达标准,不构成犯罪,公司可要求返还。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7000元公款,有非法、营利等情形,虽未达3万元立案标准,单位可给予纪律处分,且本人要归还挪用款。
结论:
挪用公司7000元,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国家工作人员未达立案标准,但公司或单位可要求返还或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解析: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有明确入罪标准。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入罪起点一般为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入罪起点通常是10万元,7000元未达标准,所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过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不同情形的立案标准,一般为3万元以上,7000元未达立案标准,但单位可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且挪用者需归还挪用款项。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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