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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涉案金额计算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准。当诈骗存在既遂与未遂情况,且分别处于不同量刑幅度时,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则按既遂处罚。
2.对于多次诈骗,应累计计算数额,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计算时要扣除已退还金额,不过为实施诈骗支付的犯罪成本如手续费等仍计入诈骗金额。
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诈骗案件时,严格遵循上述计算原则,确保涉案金额计算准确公正。同时,加强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防范诈骗意识,减少诈骗案件发生。例如,可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诈骗手段,避免上当受骗。
2025-10-24 20:0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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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涉案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这是确定诈骗金额的基础原则,能准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2)当诈骗存在既遂与未遂情况,且分别达不同量刑幅度,按处罚较重规定处罚;达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处罚。这保障了司法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多次诈骗需累计数额,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同时扣除已退还金额,而犯罪成本不扣除仍计入金额。这既体现对多次犯罪的严惩,又合理考量实际情况。
提醒:
遭遇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涉及诈骗金额计算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18: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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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诈骗涉案金额时,直接以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作为依据。
(二)当诈骗存在既遂和未遂情况,且分别处于不同量刑幅度,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则按诈骗罪既遂处理。
(三)多次诈骗需累计数额,但已处理过的金额不再重复计算,同时要扣除已退还的金额,而犯罪成本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按照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已被依法处理的部分除外,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支付的成本等不予扣除。
2025-10-24 17: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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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涉案金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得财物价值算。若既遂与未遂并存且量刑幅度不同,按重的处罚;相同则按既遂处罚。
2.多次诈骗的金额累计计算,但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算。计算时扣除已退还金额。
3.实施诈骗的犯罪成本,像手续费等,不扣除仍计入诈骗金额。比如骗了10万退2万,按8万算。
2025-10-24 16: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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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涉案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既遂与未遂分情况量刑,多次诈骗累计数额,已处理金额不重复计算,退还金额扣除,犯罪成本不扣除。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涉案金额计算有明确规则。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不同量刑幅度按较重规定处罚,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处罚。多次实施诈骗需累计数额,但已处理的不重复计算,这避免了重复追责。计算时扣除已退还金额,体现对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考量,如诈骗后退还部分款项,退还部分不计入诈骗金额。而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支付的犯罪成本,如手续费等仍计入诈骗金额,因为这是其犯罪过程中的投入,不能因成本支出而减少犯罪数额认定。例如多次诈骗多人,每次金额都要累计起来。若对诈骗罪涉案金额计算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0-24 15:15: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