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60日内应作出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多,期限可延长30日。这是为保障鉴定的准确性与专业性,避免因情况复杂而仓促出结果。
2.鉴定需进一步检查、检验时,期限中止,待检查、检验结论确定后继续计算。这确保了依据充分准确,保证鉴定结果科学公正。
3.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20日内,会将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各方及时知晓结果并开展后续工作。
建议工伤职工及时关注鉴定进度,提供所需材料;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严格把控时间节点,高效准确完成鉴定工作。
法律分析: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正常情况下需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为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明确了一个基本的时间预期,保障了鉴定工作的效率。
(2)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这一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给予了鉴定机构更充裕的时间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3)当鉴定工作需要进一步检查、检验时,鉴定结论期限中止,待相关检查、检验结论确定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保证了鉴定依据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需在20日内将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方能及时知晓鉴定结果。
提醒:工伤鉴定时间规定较为严谨,职工和单位应及时关注鉴定进度。若对时间安排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一)要清楚正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多,期限可延长30日。所以要提前预估好鉴定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事务。
(二)当鉴定中需要进一步检查、检验时,鉴定期限会中止,等待相关检查、检验结论确定后继续计算。在此期间要积极配合检查检验,尽快得出结论。
(三)在鉴定结论作出后2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将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要留意接收相关通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60日内要作出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专业多,期限可延长30日。
2.鉴定时若需进一步检查、检验,期限会中止,等检查、检验结论确定后再继续计算。
3.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鉴定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需检查检验时期限中止,鉴定结论作出后20日内送达相关方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法律解析:
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要完成鉴定并得出结论。若遇到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情况,为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可将作出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当鉴定工作需要进一步检查、检验时,期限会暂时中止,待相关检查、检验结论确定后再继续计算。作出鉴定结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20日内将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障各方及时知晓鉴定结果。若对工伤鉴定流程及时间规定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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