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债人死亡后,债务承担主体因情况而异。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需承担清偿责任;若是个人债务,则由遗产继承人负责。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不限,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若债务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继承人追偿。
2.对于债权人,发现欠债人死亡,应先确定债务性质。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及时向生存方主张权利;若是个人债务,了解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若继承可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偿债,若有保证人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3.对于生存方和继承人,应明确自身责任,生存方积极履行共同债务清偿义务,继承人若继承遗产要依法偿债,若放弃继承要及时作出声明。
法律分析:
(1)当欠债人去世,债务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时,生存的配偶需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共同债务的连带义务,即便一方离世,另一方仍要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2)若是个人债务,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若超出遗产价值,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责任。
(3)若债务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担责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提醒:
债权人遇到欠债人死亡情况,要先明确债务性质及是否有保证人。处理债务时需遵循法律规定,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向欠债人的配偶主张清偿,配偶需对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二)若为个人债务,可先确定欠债人有无遗产继承人。若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
(三)若债务有保证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欠债人死亡,债务承担分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要清偿。
2.个人债务由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债,超出部分自愿偿还除外。若放弃继承,可不承担。
3.若债务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保证人担责后,可在范围内向债务人继承人追偿。
结论:
欠债人死亡后,债务承担主体分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方清偿,个人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价值内承担,放弃继承可不担责,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性,生存一方需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若为个人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偿还。当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而债务设有保证的,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继承人追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在债务处理中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解析 欠债人死亡的,债务由以下人员偿还: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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