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发现身体健康受损害后,1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这个1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超过1年,当事人就不能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了。
3.不过,还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像和医疗机构协商、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去法院起诉,这些不受1年时间限制。
结论: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超期将丧失该请求权,但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此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意味着它是固定不变的,不能因任何情况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不过,当事人还有其他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比如与医疗机构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且这些途径不受1年时间的限制。所以,在遇到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要注意时间节点,及时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该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超期则丧失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的权利。
为避免丧失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在得知身体健康受损害后要及时关注时间,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在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理申请。若超过该期限,可选择与医疗机构协商,友好沟通争取达成解决方案;也能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解决争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几种途径不受1年时间限制。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有权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1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其特点是固定不变,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2)若超出这1年期限,当事人就无法再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维权无门。
(3)当事人仍可选择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比如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通过这些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不受1年时间的限制。
提醒:
当事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1年内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若超期也别慌,可选择其他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的1年内,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避免错过期限丧失该途径的申请权利。
(二)若超过1年除斥期间,可选择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也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专业调解人员介入处理。
(四)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判决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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