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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孔* 黑龙江-黑河 股权咨询 2025.10.22 03:18:11 440人阅读

哪些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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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保障了公司资本的充实。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4)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维护了债权人在公司清算阶段的利益。

提醒:股东应依法依规履行义务,避免滥用权利。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08: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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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逃避债务,避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确保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定价相符,若显著低于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及时补足差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做好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和证明工作,保证公司财产独立。
(四)公司解散后,股东要依法进行清算,不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不提供虚假清算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0-22 06:4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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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以下情况要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赔偿责任。

2025-10-22 06:0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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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等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障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但也对股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约束。当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为维护公平正义,需对公司债务担责。非货币出资不实,设立时其他股东有督促和审查义务,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易出现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遇到涉及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2 05:3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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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要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责任,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信经营,不滥用权利。在出资时确保资产价值真实,一人公司股东做好财产独立证明。公司解散时依法清算,不恶意处置财产或提供虚假报告。

2025-10-22 03:50:49 回复

你好,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归纳出以下十几种情况,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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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2025.05.17 11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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