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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有异议时,要注意时间节点,需在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及时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并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
(二)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应在收到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同时附上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025-10-21 16: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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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有救济途径。
2.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公安机关可在收到决定书5日内,做要求复议意见书送同级检察院复议。
3.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做提请复核意见书,和复议决定书一起交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4.该规定保障了公安机关救济权,维护司法公正准确。
2025-10-21 15: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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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有异议时,可通过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若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并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还能在收到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该规定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助于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准确。如果在实际情况中遇到关于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及后续复议、复核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1 15:2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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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有相应救济途径,保障了司法程序公正准确。当检察院不批捕时,公安机关有权利进行复议和复核。
1.复议程序: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不批捕决定书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并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此程序给予公安机关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促使检察院再次审查决定。
2.复核程序: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公安机关能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可避免可能的错误决定,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为确保此机制有效运行,公安机关应及时准确提交相关材料,检察院也需认真对待复议复核申请,严格审查。
2025-10-21 15:0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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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而是拥有一定的救济途径。这种机制有助于保障司法决定的准确性,避免因错误的不批捕决定影响案件侦查。
(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即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并送交同级检察院。这一期限规定促使公安机关及时行使权利,提高司法效率。
(3)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通过多级审查,能进一步确保不批捕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提醒:
公安机关在行使复议、复核权利时,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相关程序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0-21 15:00: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