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民法典规定无固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都有解除权。这为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出现问题时提供了退出机制,保障了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2)双方解除合同都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若因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除外,体现了公平原则。
(3)合同解除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或业主自行管理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有继续处理服务事项的义务,并按原合同收费。这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连续性,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提醒: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解除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的要求执行,避免因通知不规范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方面,若想解除无固定期限物业服务合同,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在通知后,若因自身可归责的事由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需进行赔偿。
(二)物业服务人方面,若要解除合同,也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大会。因自身可归责的事由给业主造成损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在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服务事项,并按原合同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1.民法典规定,无固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人都能解除。
2.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就能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除非不可归责于业主,否则要赔偿。
3.物业服务人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大会也可解约,除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需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后,新物业或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要继续服务,按原合同收费。
结论:
民法典规定无固定期限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双方都有权解除,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除不可归责自身事由外,造成损失需赔偿,解除后原服务人在新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要继续服务并按原合同收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无固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给予了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双方在一定情况下的自主选择权。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就能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自身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赔偿,同理,物业服务人也是如此。合同解除后,原物业服务人不能立刻撤离,要在新的接管者到来前继续服务并按原合同收费,这是为了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大家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等相关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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