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常见有四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若双方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二是不属受诉法院管辖,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便不予受理。三是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起诉,符合一定条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四是不符合起诉条件,像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为避免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当事人起诉前应确认纠纷属法院主管范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避免重复起诉,同时确保符合起诉的各项条件。
法律分析:
(1)当双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这类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法院自然不予受理立案。
(2)每个法院都有其管辖范围,如果案件应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就不会受理该案件。
(3)当事人对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进行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符合特定条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会重复处理。
(4)起诉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若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无具体诉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提醒:
在起诉前要明确案件是否属法院主管及受诉法院管辖,避免重复起诉,确保符合起诉条件,若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约定有效仲裁条款,应先与对方协商,看能否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按照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二)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耽误时间。
(三)对于重复起诉情况,仔细研究已诉事项和新诉事项的区别,若确实是新情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并非重复起诉。
(四)不符合起诉条件时,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如明确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确定明确被告、补充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立案常见情形有:
1.不在法院主管范围内。若双方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起诉时法院不受理。
2.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便不受理。
3.重复起诉。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起诉,符合一定条件,法院不受理。
4.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等,法院会裁定不受理。
结论:
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常见有四种情形,包括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不属受诉法院管辖、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若双方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就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法院不会受理;案件有明确的管辖规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自然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已诉事项在诉讼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符合特定条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起诉需符合法定条件,像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遇到法律纠纷时,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若对立案问题有疑惑或不确定自身案件情况是否能立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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