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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新证据认定标准是啥

何** 北京-朝阳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0 14:14:55 487人阅读

刑事案件新证据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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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新证据认定需考虑两方面:
一是形式标准,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举证期限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
二是实质标准,要对案件有实质影响,能动摇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证明原认定事实有误或影响定罪量刑。
此外,新证据要合法、真实、关联,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客观存在且与案件有逻辑联系,同时满足才是新证据。

2025-10-20 2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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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新证据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实质标准,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法律解析:
对于刑事案件新证据的认定,形式上要求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或者虽在举证期限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质方面,该证据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能证明原认定事实有误或影响定罪量刑,从而动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同时,新证据还需具备合法性,即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具备真实性,也就是客观存在;具备关联性,即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新证据。若在实际案件中遇到关于新证据认定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5-10-20 19: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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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新证据认定需兼顾形式和实质条件,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形式上,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虽此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按时提供。实质方面,证据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能动摇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证明原认定事实有误或影响定罪量刑。
2.为保障新证据准确认定,司法人员应严格审查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确保合法性。可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真实性。对于关联性,要全面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联系,避免主观臆断。当事人和辩护人应积极收集符合条件的新证据,按法定程序提交,以维护合法权益。

2025-10-20 17:2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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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新证据的认定需兼顾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形式上,证据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或者虽在期限前发现,但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取得或按时提供。例如在某些复杂调查中,关键证据因技术难题在期限后才获取。
(2)实质方面,新证据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能动摇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若能证明原认定事实错误,或影响定罪量刑,就符合实质标准。
(3)新证据还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避免非法证据;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则体现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联系。

提醒:
在刑事案件中寻找新证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同案情对新证据的要求和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16:5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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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刑事案件新证据,要同时考量形式和实质标准。在形式上,若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或者虽在举证期限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又或是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就符合形式标准。
(二)实质方面,新证据需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能证明原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影响定罪量刑,动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
(三)新证据还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表明证据和案件事实有逻辑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体现了新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且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与上述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相契合。

2025-10-20 15:16: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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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21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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