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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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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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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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或空白伪造信用卡;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
2.“数量较大”常见情况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至50张。
3.此罪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实施上述行为且达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责。
结论:实施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等特定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达到“数量较大”等相应标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等多种情况。“数量较大”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该罪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一旦有人实施了上述符合条件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惩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信用卡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严重危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犯罪行为。该罪涵盖多种情形,如明知伪造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数量较大”通常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活动。金融机构应加强身份验证和风险防控,防止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司法机关需加大打击力度,对实施上述行为且达到相应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法律分析: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含多种情形,涵盖对伪造信用卡及空白信用卡的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提供特定信用卡等行为。
(2)“数量较大”是判定该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例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就属于此范畴。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一旦实施相关行为并达到对应标准,就会面临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提醒:
不要轻易实施上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若面临相关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不随意将信用卡转借他人,避免他人非法持有自己的信用卡,同时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二)不要参与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活动,不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去骗领信用卡。
(三)在发现有人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专业解答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是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或毁灭的证据;主体要件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表面为直接故意。
律师解析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牟利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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