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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实物出资的股东问题

宋** 贵州-黔南 公司设立咨询 2025.10.18 16:48:23 316人阅读

能否实物出资的股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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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进行实物出资的股东范围广泛,涵盖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以及增资时的新老股东。
(2)用于出资的实物需具备可评估作价和可依法转让两个条件,设定担保等不能依法转让的实物被禁止用于出资。
(3)股东要对出资实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要经过评估作价,准确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价值。
(4)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还可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提醒:
股东以实物出资时要确保实物符合条件并依法操作,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违约和权益受限风险,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20: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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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选择实物出资时,先确保实物可评估作价和能依法转让,避开法律禁止出资的设定担保财产等不能依法转让的实物。
(二)要对用于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找专业机构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做到不高估也不低估。
(三)完成评估后,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若未依法出资,需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担责,公司也会依章程或决议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0-18 19: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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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实物出资的股东涵盖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以及增资时参与的新老股东。实物出资需满足可评估作价、能依法转让的条件,设定担保等无法依法转让的实物不能用于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股东要对实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向足额出资股东担责,公司可依章程或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

2025-10-18 18: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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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股东可用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条件的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需满足一定要求,未依法出资要担责。
法律解析:可以用实物出资的股东涵盖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和公司增资时参与增资的新老股东。不过,用于出资的实物要能评估作价且可依法转让,像设定担保的财产这类不能依法转让的实物禁止用于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需对该实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要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还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也能按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如果您在股东实物出资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8 18:4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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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用实物出资,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和增资时的新老股东。但实物需满足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两个条件,设定担保等不能依法转让的实物禁止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应享有实物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实物评估作价要合理,不能高估或低估,还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若股东未依法出资,需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建议股东出资前充分了解实物出资要求,确保实物符合条件。评估作价时选择专业机构,保证公平合理。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避免违约风险。公司要完善章程,明确对未依法出资股东的限制措施。

2025-10-18 18:35: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上是没有严格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是要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如果权利人同意,是可以进行入股,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签订好合同,来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修订的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法》第八条的出资方式未作修改。国家工商总局2月公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前述有关以其他财产出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专项规定的条款,进一步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里,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直至允许或者说不禁止以专利使用权、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是发展的趋势。从法理上讲,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防等国家利益外,现行法律也未禁止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商业秘密权利人、著作权人将约定期限内的前述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允许被许可人自行再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实务中,注册商标再许可时有发生,商标局的注册商标许可备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一栏。也就是说,只要知识产权人自己愿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当然,从知识产权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的信赖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再许可。另一方面,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的,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前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则该许可使用权益(剩余许可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时限内该知识产权人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选择权、控制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在前述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而且,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产交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该公司再许可权。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许可,以及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第三方取得该知识产权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是个重要问题,也是重大风险点。总之,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取决于权利人意愿。但如何规范相关出资行为、出资后的财产处置行为,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实务以案例来厘清相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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