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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2-20 12:21:09 已帮助22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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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北京某策划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6.8万元,钱某出资6.6万元,陈某出资6.6万元。2008 年5月28日,北京某服务公司与策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策划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9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给付6万元,活动结束后两周内给付4万元,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给付19万元;合同成立后,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合同50%的金额给守约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并负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了服务,策划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服务公司在向策划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突然发现策划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已注销,股东张韬、陈宏亮、钱炜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陈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万元。
张某、陈某、钱某在对策划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策划公司的注销登记,张某、陈某、钱某应对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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