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签材料采购合同,按合同相对性需承担付款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付款责任主体会改变。
2.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向其主张权利,一般发包人不对材料款直接负责。然而若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发包人构成债务加入,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受发包人委托采购材料,此时发包人需承担付款责任。
3.若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实际施工人,且材料供应商能证明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限,建筑企业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材料供应商应保存好采购合同、供货凭证等证据。在交易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限和背后主体关系。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承担付款责任。
(2)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向其主张权利,但一般发包人不对材料款直接负责。然而,若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发包人构成债务加入,或实际施工人是受发包人委托采购材料,发包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3)若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实际施工人,且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限,建筑企业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付款责任。
提醒:材料供应商在交易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实际施工人要明确自身的付款责任,避免法律风险。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签合同,要自行承担付款责任,需积极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二)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向其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材料款。
(三)材料供应商若能证明发包人构成债务加入或实际施工人受发包人委托采购,可要求发包人担责。
(四)材料供应商若能证明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限,可要求建筑企业因表见代理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通常由其承担付款责任。若以自己名义签采购合同,按合同规定就得付款。
2.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追款,但发包人一般不对材料款直接负责。若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发包人债务加入,或实际施工人受委托采购,发包人要付款。
3.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材料供应商若能证明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建筑企业可能因表见代理担责。
结论:
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通常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发包人或建筑企业也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向其主张权利,但一般发包人不对材料款直接负责。然而,若材料供应商能证明发包人构成债务加入,或实际施工人受发包人委托采购材料,发包人需付款。另外,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材料供应商若能证明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限,建筑企业可能因表见代理担责。若遇到实际施工人欠材料款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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