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通常不直接适用代位求偿权,而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合同等领域代位求偿权较为常见。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首要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整个代位权行使的根基,已到期则表明债务人此时有义务履行债务。
(3)债务人需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情况,且这种怠于行使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明确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都属于此类专属债权。
提醒: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债权状况。债权人要先确定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到了该还钱的时间,要留存好相关合同、凭证等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二)关注债务人行为。留意债务人是否有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情况,若发现这种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及时收集证据。
(三)排除专属债权。确认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买卖合同通常不直接用代位求偿权,此权常见于保险合同,不过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是基础,到期了债务人就得还债。
3.债务人若不积极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不积极”指不用诉讼或仲裁向相对人主张。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自身的,像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就属此类。
结论:
买卖合同一般不直接适用代位求偿权,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于自身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在买卖合同里,代位求偿权通常不直接适用,常见于保险合同等领域,而债权人代位权可在买卖合同中适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首先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根基,债权到期表明债务人需履行债务。其次,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就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这里的“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都属于专属性债权。如果遇到买卖合同中债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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