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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责任谁承担

席** 青海-黄南 银行纠纷咨询 2025.10.18 06:53:42 365人阅读

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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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不知实际贷款人存在,仅与名义贷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名义贷款人需按合同履行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基于对名义贷款人的信任达成借贷关系。之后,名义贷款人可依据与实际贷款人的约定或不当得利规定向实际贷款人追偿。
(2)若三方有约定,责任承担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
(3)若债权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款项,且实际贷款人以自己名义履行还款义务并获债权人认可,实际贷款人可能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借贷各方务必签订明确协议,清晰约定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协商无果时,可诉讼解决,但因案情多样,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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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权人不知实际贷款人存在,仅与名义贷款人签借贷合同,名义贷款人按合同还款,之后可依与实际贷款人约定或不当得利追偿。
(二)若三方有约定,按约定确定责任承担。
(三)债权人明知实际贷款人用款,且实际贷款人以自己名义还款获认可,实际贷款人可能担责。
(四)各方签订明确协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纠纷;若有争议协商不成,可诉讼明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5-10-18 09:5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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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贷款人与实际贷款人的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债权人不知实际贷款人,只与名义贷款人签合同,名义贷款人要按合同还款,之后可向实际贷款人追偿。

2.若三方有约定,按约定担责。若债权人明知款项由实际贷款人使用,且其以自己名义还款并获认可,实际贷款人可能担责。

3.为避免纠纷,各方应签明确协议。有争议协商不成,可诉讼明确责任。

2025-10-18 08:3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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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判定,可能是名义贷款人担责后追偿,也可能按三方约定或实际贷款人担责,各方应签明确协议避免纠纷,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权人不知实际贷款人存在,只与名义贷款人签借贷合同,名义贷款人就需按合同还款,之后可依据和实际贷款人的约定或不当得利向其追偿。若三方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责任。要是债权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款项,且实际贷款人以自己名义还款并获债权人认可,实际贷款人可能担责。在实践里,为防止纠纷,各方签订明确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很有必要。若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明确责任。如果您在名义贷款和实际贷款责任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8 08:1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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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的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若债权人不知实际贷款人存在,仅与名义贷款人签订合同,名义贷款人要依约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按与实际贷款人的约定或基于不当得利追偿。若三方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责任。若债权人明知实际使用款项者为实际贷款人,且实际贷款人以自己名义还款并获认可,实际贷款人可能担责。
2.为避免纠纷,各方应签订明确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若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明确责任。这样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使借贷关系更加规范有序。

2025-10-18 08:13:50 回复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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