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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是否还能判无罪

陈** 山西-吕梁 无罪辩护咨询 2025.10.18 04:57:36 461人阅读

认罪认罚后是否还能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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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若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证据存疑,应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推动法院依法审查,争取无罪判决。
(二)若有新证据证明无罪,要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让其重新审视案件。
(三)若认罪认罚是受胁迫等非自愿情况,要收集能证明受胁迫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向法院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此条表明,当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时,应作出无罪判决并释放被告人,体现了司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025-10-18 08: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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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后也可能被判无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且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但法院会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裁判。
2.后续审理若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证据存疑,即便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法院也应判无罪。有新证据证明无罪,或认罪认罚非自愿,也可能判无罪。
3.不过在司法实践里,认罪认罚后被判无罪的情况比较少。

2025-10-18 07: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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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后仍有判无罪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法律解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然而,法院审判秉持独立性,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若后续审理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有罪,或存在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等状况,即便被告人此前认罪认罚,法院也会依法判无罪。另外,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可能导致无罪判决。尽管有这些可能情况,但在司法实践里,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被判无罪的情形并不常见。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类似疑问或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18 07: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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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存在判无罪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接受处罚以获从宽处理,但法院审判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裁判。

若后续审理出现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有罪、事实不清或证据存疑等情况,即便被告人此前认罪认罚,法院也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另外,有新证据证明无罪,或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导致无罪判决。

为避免误判,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要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杜绝胁迫等情况发生。还需加强审判监督,确保法院独立公正作出裁判。

2025-10-18 07: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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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若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法院审判具有独立性,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不受认罪认罚约束。
(2)在后续审理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证据存疑等情况,即便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法院也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3)若有新证据证明无罪,或认罪认罚并非自愿而是受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可能判无罪。不过,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

提醒:
认罪认罚要确保出于真实意愿,避免受胁迫等情况。若遇到证据存疑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06:47:50 回复

解答如下,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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