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担保协议后,存在多种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对相应部分不再担责。若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无需担责。此外,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保证人同样不承担保证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的保证风险,签订担保协议前,保证人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在主合同变更、债务转让时,债权人应及时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若发现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若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那部分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自主意愿和权益,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风险。
(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若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了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原本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原合同,合同变更加重责任应得到其同意。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保证期间的规定。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这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4)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是为了维护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提醒:签订担保协议需谨慎,注意协议条款及保证期间。若遇到主合同变更、债务转让等情况,及时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并保留书面凭证,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要确保获得书面通知并表示同意,否则可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若涉及加重债务,保证人未书面同意的,对加重部分可不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四)若发现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保证人可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签订担保协议后,这些情形可免除保证责任:
1.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让部分不再担责。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或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证,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违背意愿提供保证,可不担责。
结论:
签订担保协议后,在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规定主张权利、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等情形下,保证责任可免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需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担。当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却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对转让部分债务不再担责,因为债务转让可能改变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程度。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这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因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遇到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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