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严格依据证据和规定。对于查获毒品,按查证属实数量计算且不考虑纯度。有贩卖行为证据时,查获毒品即认定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应累计数量,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若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认定时合理扣除。
3.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要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保证认定的数量准确反映实际贩卖量。同时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业务能力。
法律分析:
(1)查获的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折算纯度。只要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查获毒品就认定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毒品应累计数量,但已依法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
(3)有证据表明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认定贩卖数量时应合理扣除。
(4)毒品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数量。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全面审查判断证据,保证准确反映实际贩卖量。
提醒:贩卖毒品是严重犯罪行为,认定数量时证据至关重要。如有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分析。
(一)对于查获的毒品,按查证属实的数量认定,不考虑纯度。
(二)有贩卖行为的证据,查获毒品即为贩卖数量。
(三)多次贩卖的,累计每次数量,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
(四)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认定贩卖数量时合理扣除。
(五)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同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认定贩卖毒品数量要靠证据和规定。查获的毒品按查证数量算,不考虑纯度。有贩卖证据的,查获毒品即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的数量应累计,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若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认定时合理扣除。
3.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同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认定需全面审查证据,确保准确。
结论:
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依据证据及规定,查获毒品以查证属实数量计算且不折算纯度,多次贩卖累计计算(已处理的不重复计算),有证据表明非用于贩卖的合理扣除,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查获的毒品直接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考虑纯度,这体现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格打击态度。多次贩卖的累计计算是为了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但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避免不合理加重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合理扣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当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时,“就低不就高”能保证认定的谨慎性。全面审查判断证据是为确保准确反映实际贩卖毒品量。如果在贩卖毒品数量认定方面有疑问,或者涉及相关法律事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在贩毒未遂的案件中,被告人可不会从轻发落!我们会按照既遂犯的处罚标准来参考,不会轻易放过他们。虽然未遂犯没有成功完成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仍然构成了威胁。在判刑时,我们会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被告人的恶意程度和悔罪态度。一般来说,如果毒品的危害较小,而且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那么他们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对贩毒行为手软,我们会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健康!
专业解答行为人误卖假毒品,不能按照贩卖毒品罪来惩处。要是有人因为被骗以为是真毒品而购买,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来确定。诈骗金额较小,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金额较大,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在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量刑时,犯罪者的年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了贩卖毒品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到这类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但是,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即使他们参与了贩毒活动,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贩卖毒品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但由于非自愿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例如毒品没有成功交易或者交易被阻止等。这种情况的处罚通常会比既遂轻一些,法院会根据已经完成的罪行来酌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细节、毒品种类和数量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专业解答毒品案件量刑时,需考虑毒品实际重量和纯度。查获毒品按实际数量算,混合物要换算成分含量。多次贩卖的,累计计算总量。若口述与实际不符,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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