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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严格依据证据和规定。对于查获毒品,按查证属实数量计算且不考虑纯度。有贩卖行为证据时,查获毒品即认定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应累计数量,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若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认定时合理扣除。
3.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要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保证认定的数量准确反映实际贩卖量。同时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业务能力。
2025-10-17 1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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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获的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折算纯度。只要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查获毒品就认定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毒品应累计数量,但已依法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
(3)有证据表明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认定贩卖数量时应合理扣除。
(4)毒品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数量。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全面审查判断证据,保证准确反映实际贩卖量。
提醒:贩卖毒品是严重犯罪行为,认定数量时证据至关重要。如有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分析。
2025-10-17 17:1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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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查获的毒品,按查证属实的数量认定,不考虑纯度。
(二)有贩卖行为的证据,查获毒品即为贩卖数量。
(三)多次贩卖的,累计每次数量,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
(四)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认定贩卖数量时合理扣除。
(五)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同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025-10-17 16: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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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贩卖毒品数量要靠证据和规定。查获的毒品按查证数量算,不考虑纯度。有贩卖证据的,查获毒品即为贩卖数量。
2.多次贩卖的数量应累计,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若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认定时合理扣除。
3.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同且无其他证据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认定需全面审查证据,确保准确。
2025-10-17 15:2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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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依据证据及规定,查获毒品以查证属实数量计算且不折算纯度,多次贩卖累计计算(已处理的不重复计算),有证据表明非用于贩卖的合理扣除,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查获的毒品直接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考虑纯度,这体现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格打击态度。多次贩卖的累计计算是为了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但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避免不合理加重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等非贩卖用途,合理扣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当交易双方供认数量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时,“就低不就高”能保证认定的谨慎性。全面审查判断证据是为确保准确反映实际贩卖毒品量。如果在贩卖毒品数量认定方面有疑问,或者涉及相关法律事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5-10-17 15:22: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