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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认定

王* 新疆-伊犁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0.17 11:13:27 451人阅读

建设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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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息标准:
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无效;若没有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起算时间:
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从约定付款日开始计付利息。
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利息。
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息。
4.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5-10-17 15: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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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分两方面。计息标准上,有约定按约定,不过超法律规定部分无效;没约定则按同期贷款利率或报价利率算。

2.起算时间上,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从约定付款日起算;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起算;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从起诉日起算。

2025-10-17 14: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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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涉及计息标准和起算时间。计息标准有约定按约定(超法定部分无效),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算时间依付款约定情况和工程交付结算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上,关于计息标准,若当事人有约定,遵循约定,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无效;若没有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在起算时间方面,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就从约定付款日开始计付利息;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较为细致,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13: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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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涉及计息标准和起算时间。计息标准上,有约定按约定,不过超法律规定部分无效;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时间上,有约定付款时间从约定付款日计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为交付日,未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为起诉日。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计息标准和付款时间,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可参考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计息标准和起算时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交付、结算等相关文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2025-10-17 13: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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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款利息认定涵盖计息标准和起算时间两个关键方面。在计息标准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但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约定利率无效。例如,若约定的利率过高,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若没有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起算时间依据当事人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若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利息从约定付款日开始计付。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提醒: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计息标准和付款时间至关重要,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分析。

2025-10-17 11:52: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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