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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违约是否赔偿装修损失

陈** 北京-怀柔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17 01:15:48 326人阅读

门面租赁合同违约是否赔偿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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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同意装修情况: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后,若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相反,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一般无需赔偿装修损失,不过若其同意利用装修部分,则需在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2)未经同意装修情况: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若造成损失,承租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约定情况:在处理违约赔偿装修损失问题时,需结合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有相关违约赔偿条款,则按照约定处理。

提醒:承租人装修前务必先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妥善保留装修费用凭证。发生纠纷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5-10-17 05: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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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同意装修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若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不赔偿,若同意利用装饰装修,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二)未经同意装修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合同约定情况:若合同有违约赔偿装修损失的条款,按约定处理。

建议承租人装修前先获出租人同意,并保留相关费用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5-10-17 04: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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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同意装修:若因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要求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偿,但同意利用则在价值范围内补偿。
2.未经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合同约定:有违约赔偿装修损失条款的,按约定处理。
承租人装修前应获同意并保留费用凭证,利于纠纷时维权。

2025-10-17 04: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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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门面租赁合同违约是否赔偿装修损失分情况而定,经同意装修的按违约方不同处理,未经同意装修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且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当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一般可不赔偿,不过若其同意利用装饰装修,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合同中若有关于违约赔偿装修损失的条款,需按约定执行。所以,承租人装修前应先取得出租人同意,并保留好费用凭证。若遇到此类门面租赁合同违约赔偿装修损失的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03:0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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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面租赁合同违约赔偿装修损失要依不同情形判断。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因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能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一般不赔偿,不过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2.若承租人未经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判断赔偿时需结合合同约定,有违约赔偿装修损失条款的按约定处理。
3.建议承租人装修前先取得出租人同意,且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如此在纠纷发生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7 02:59:13 回复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规定中,涵盖了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则。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装饰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因此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作为适用解释规定的负担原则之外的兜底条款。

你好,那个租赁合同装修损失上诉状的事,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包括一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拒付租金,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本案中,被告既有拒付租金的主观故意,又有拒付租金的客观行为,被告想尽一切办法,竭尽耍花招之能事,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拒付租金!其最终结果昭然若揭:拒付租金长达四个多月,而且拒付租金的事实仍在继续!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拒付租金及原告是否拒收租金的事实认定有错误。表现如下:第一、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这仅仅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一审法院偏信一家之言,采信了该单方主张。第二、仅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不问原告是否曾经收到过此取款单,而认定原告拒收租金,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第三、被告主张并举证因原告拒收租金,其通过公证处将租金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是被告想拒付租金又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耍的花招。首先,即使正如被告所言,原告拒收租金,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101条规定用提存租金方式了结债务。用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了结债务,有利于维护被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是采用此种邮政汇款又写错收件人地址的方式,让原告实际未能如期受到租金;其次,被告既然能想出公证邮政汇款行为的方式邮寄租金,为何在被告所谓的原告拒收租金时,不采取公证留置租金给原告的方式交付租金呢。被告舍简单、直接又可了结债务的方式不用,而玩“怪招”、兜圈子,最终使早该支付的租金又回到自己的口袋,为己所用,这是何用心?不证自明。被告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最后,邮政汇款将原告地址写错是被告故意的。原、被告同住一县城,又是熟人,在一小县城范围内,恶意将地址写错,,被告的目的就是要让原告收不到租金,然而又制造一种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诚心诚意履约的假相,以此博取他人同情,迷惑法院,最终达到其拒付或延付租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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