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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付全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

杨** 四川-凉山 股权咨询 2025.10.16 15:40:45 490人阅读

股权转让未付全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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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通过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受让方未付全款时,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转让方即可行使解除权。
(二)若考虑法定解除,需判断受让方未付全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转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受让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或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转让方有权法定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载明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四)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025-10-16 20: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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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未付全款,合同解除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合同里规定,一方未付全款时另一方有解除权,条件满足就能解除。

2.法定解除是受让方未付全款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即可解除。像受让方明确不付款,或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付。

3.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通知附期限,期限到对方未履行,合同自动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2025-10-16 19: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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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转让未付全款,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解除需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法律解析:
在股权转让中,若未付全款,合同解除分情况处理。约定解除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未付全款时另一方获得解除权,一旦约定条件达成,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受让方未付全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转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转让方依据法定情形解除。像受让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转让方都可解除。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通知中明确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自动解除,期限到对方未履行,合同自动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若您在股权转让中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5-10-16 19:2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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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未付全款时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约定解除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一方未付全款时另一方有解除权,条件达成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受让方未付全款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转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如受让方明示或暗示不付款,或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2.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通知载明一定期限不履行则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3.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建议转让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出现问题及时催告并保留证据。受让方若有困难应及时与转让方沟通协商,避免违约。

2025-10-16 17: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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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权转让未付全款时,合同解除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一方未付全款,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待约定条件达成,解除权人就能行使解除权。
(2)法定解除要求受让方未付全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转让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转让方可以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例如受让方明确拒绝付款,或者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又或者在转让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
(3)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通知中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合同自动解除。对方若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提醒: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解除条款。遇到受让方未付全款情况,及时按法律规定流程处理,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6 17:03:47 回复

对于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2004年8月28日,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事宜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1、股东认缴和实缴资金不一致时,股权又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写法为:只要是甲乙丙都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归还乙缴纳的财产份额,乙就算协议退伙,公司章程一般是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全体股东要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构成违约,由转让人继续享有转让股权的所有权。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又拒绝付清全部款项,股权转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二、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法条的表述看,合同法所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一)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必然会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理论界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2、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不能恢复原状合同法规定,是否能够恢复原状应取决于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整个合同义务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3、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础股权的返还问题涉及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冲突问题。合同法是行为法,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公司法兼有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特征,涉及公司、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及公司员工等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很可能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为由,不赞成股权的返还请求,从而判令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或是虽然认定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判令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因不能返还股权所造成的损失。以上是对未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问题的详细介绍。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受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未付款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前提条件。考虑到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在案件审理中都会尽量使合同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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