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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项** 上海-徐汇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16 14:03:11 449人阅读

如何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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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有效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遗嘱人需在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或遇重大灾害等紧迫情形下订立,还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2.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此分配遗产。
3.建议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尽量确保危急情况的真实性和紧迫性,慎重选择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尽快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法定形式重新订立遗嘱,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

2025-10-16 20: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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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口头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或遭遇重大灾害等紧迫情形。这种危急情况让遗嘱人无法采用书面或其他常规方式订立遗嘱。
(2)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因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
(3)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这是为了确保遗嘱能以更稳定、可靠的形式存在。

提醒:
订立口头遗嘱风险较大,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情况可能影响遗嘱效力,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9:5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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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口头遗嘱时要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或遭遇重大灾害等紧迫状况。
(二)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应及时用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否则原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25-10-16 17:5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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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要有效,得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像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害这类紧急情况。

2.得有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且他们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否则不能当见证人。

3.若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满足这些,口头遗嘱才有效,遗产才能按遗嘱分。

2025-10-16 16: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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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口头遗嘱需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要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设立有严格要求。首先,必须是在生命垂危或遭遇重大灾害等危急情况下订立。同时,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口头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遗产才能按遗嘱内容分配。如果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对于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或者不清楚相关法律细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6 15:05: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您父亲在病危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经过治疗康复出院后,您父亲是应该能够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因此他于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应是无效的。如果您父亲出院后又立了新的遗嘱,应按新遗嘱继承,如果未再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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