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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郑* 安徽-宣城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5 01:24:17 404人阅读

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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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商品房延期交付需担责。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买受人可要求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获赔偿。
2.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议购房者注意保存开发商延期交付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据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5-10-15 06: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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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房延期交付时,若购房合同对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那么开发商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合同的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都应遵守。
(2)若合同未作约定,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赔偿损失,以弥补购房者因延期交付遭受的损失。
(3)若开发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购房者遇到商品房延期交付情况,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05: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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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购房合同有延期交付违约责任约定,按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比如索要违约金。

(二)若合同未约定,可要求开发商按逾期交付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

(三)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让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购房者要注意保存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25-10-15 04: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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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要担责。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比如支付违约金。

2.合同没约定的,购房者可要求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获赔偿。

3.催告后开发商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利息并担责。

4.购房者要保存好延期交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5 02: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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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需担责。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约并索赔,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若购房合同对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就应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若合同未作约定,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损失赔偿。当开发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且无正当理由时,购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是受法律支持的。在维权过程中,证据是关键,购房者保存好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证据,才能更顺利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5 02:39:26 回复

对于商品房延期交付违约金赔偿过低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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