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行为,只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2.若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建议职工遇到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因直接诉讼不符合条件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分析:
(1)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若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3)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职工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职工遇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相关问题,不要直接起诉,应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获得更准确的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要明确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职工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对该结论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直接起诉。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果。
2.只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直接起诉该结论。
结论: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直接就该结论提起诉讼。若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职工对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处理伤残等级鉴定相关事宜时,你对自身情况该如何处理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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