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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欠款是否需偿还

杨** 上海-徐汇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0.14 02:21:31 301人阅读

亡者欠款是否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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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亡者欠款偿还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若有遗产,继承人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若没有遗产,债务一般无需偿还,因为债务以债务人财产为限。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承担清偿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首先要确定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若涉及遗产,要与继承人沟通,了解其是否继承遗产及偿还意愿。
-若存在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4 07: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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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亡者有遗产时,继承人需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其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比如遗产价值能覆盖债务,继承人就需用遗产偿债。不过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是否偿还取决于继承人意愿。
(2)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3)若亡者没有遗产,一般情况下其债务无需偿还,因为债务承担以债务人财产为限。
(4)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提醒:遇到亡者债务问题,要先确定是否有遗产、是否为共同债务等情况,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05:5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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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亡者有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亡者欠款。若欠款超过遗产价值,继承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偿还超出部分。
(二)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亡者的欠款偿还责任。
(三)若亡者没有遗产,一般情况下债务无需偿还。
(四)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配偶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10-14 04: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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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遗产情况: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要在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亡者欠款和税款。超出部分,自愿偿还则可以还。若放弃继承,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无遗产情况:一般无需偿还债务,毕竟债务仅以债务人财产为限。

3.共同债务情况: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对共同债务负责偿还。

2025-10-14 03:3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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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亡者欠款是否偿还需分情况,有遗产时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放弃继承可不担责;无遗产通常无需偿还;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要清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亡者有遗产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自愿偿还则不受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亡者没有遗产,由于债务具有相对性,以债务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债务通常无需偿还。但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遇到亡者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4 02:47: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选A.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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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024.06.30 100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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