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重要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就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担责。
1.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时,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主张先诉抗辩权,表明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自己不担责。二是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可在诉讼中提出先诉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待主合同纠纷经审判、仲裁并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再决定是否担责。
2.不过存在限制,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建议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担责时,先明确是否存在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保证人则要准确把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和时机,避免不当使用。
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保证人权益,避免在主债务人未经法定执行程序时被过早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债务纠纷中,若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偿债,保证人可依据此权利拒绝。
(2)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先诉抗辩权的合理行使,防止保证人滥用权利。
(3)行使方式多样,可书面或口头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在诉讼中提出。但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提醒:
一般保证人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要准确把握行使条件和法定例外情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遇到纠纷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向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明确在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可在诉讼中提出先诉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等主合同纠纷经审判、仲裁并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再确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三)需注意,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担责。
2.行使方式:债权人要求担责时,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主张,表明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自己不担责;债权人起诉时,可在诉讼中提出,请求驳回诉请,待主合同处理完再决定是否担责。
3.法定情形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
结论: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担责,有法定情形时不能行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赋予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权益保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行使时,可在债权人要求担责时书面或口头主张,也可在被起诉时在诉讼中提出。不过,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便丧失此权利。如果遇到涉及先诉抗辩权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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