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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夏** 四川-眉山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13 02:55:27 475人阅读

医疗纠纷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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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医疗纠纷侵权责任需考虑多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判断要结合诊疗规范和当时医疗水平。

2.需有损害结果,即患者在诊疗中有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

3.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由过错诊疗行为导致。

4.举证方面,患者要证明诊疗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可能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免责则需证明诊疗合规、无过错或损害源于患者自身。

2025-10-13 07: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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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认定需考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损害结果、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上患者和医疗机构各有要求。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是关键要素之一,需结合诊疗规范和当时医疗水平判断。同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的损害结果也不可或缺,且该损害结果需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即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方面,通常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自身损害结果以及两者可能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若想免责,则要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或损害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06: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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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要考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患者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要结合诊疗规范和当时医疗水平。损害结果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出现的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因果关系则要求损害结果由过错诊疗行为导致。

在举证方面,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自身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若要免责,需证明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或损害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

为解决医疗纠纷,建议患者保留好诊疗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减少过错发生。

2025-10-13 04: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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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认定涉及多重要素。过错判断需结合诊疗规范和当时医疗水平,这意味着不能简单以事后的标准评判当时的医疗行为。
(2)损害结果是认定责任的关键,包括患者在诊疗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这是责任成立的基础。
(3)因果关系是连接过错与损害结果的纽带,只有当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时,才构成侵权。
(4)举证责任分配明确,患者需证明诊疗行为、损害结果及可能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若要免责,需证明自身诊疗合规、无过错或损害源于患者自身。

提醒: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的责任认定有差异。患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5-10-13 04:3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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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患者
收集好与诊疗相关的所有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行为和自身的损害结果。寻找能体现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诊疗时间顺序、病情变化等。

(二)对于医疗机构
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做好医疗记录。若面临纠纷,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自身无过错或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医疗纠纷中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上述对于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认定要素及举证责任的阐述。

2025-10-13 04:23: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前提,也是划分医疗事故责任的标准,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医疗事故纠纷认定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纠纷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其次,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个方法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怎么认定医方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应就其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而加以判断。从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出发,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应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所谓“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其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准”,即医师于医疗之际,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具体结合以下原则,运用“医疗水准”这一判断标准来认定医方的过错: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知道,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3、“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比如,一些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者有内科、外科等诸多专科,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7、地区性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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