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固定住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办理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禁止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清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场所规定。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家属或其辩护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申请,说明符合的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要严格按照程序,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且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避免违反规定导致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固定住所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可监视居住: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监视居住。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在羁押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结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患有严重疾病等多种情形下可被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这类人员,从人道主义出发,采取监视居住更为合适。对于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也是考虑到其特殊的生活状况。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工作,所以经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要保证不在羁押场所等执行,以保障基本权益。如果遇到与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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