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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算逃逸吗

刘* 安徽-阜阳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0.12 00:47:18 472人阅读

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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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核心是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而该行为体现了肇事者逃避后续事故处理、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意图,符合逃逸构成要件。
2.对于此类逃逸行为,应加强监控和执法力度,利用道路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设备收集证据,以便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4.建立健全的逃逸行为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逃逸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025-10-12 05: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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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是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这种行为体现出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2)该行为符合逃逸构成要件,即使前期有送医行为,但后续偷偷离开,说明其不想面对事故后续处理、赔偿以及法律制裁等问题。
(3)一旦被认定为逃逸,肇事者面临的法律后果会更严重,会被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可能会被罚款、吊销驾驶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处理,切勿逃避责任,否则会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04: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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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的情况,伤者或现场目击人应及时报警,向警方详细描述肇事者特征、车辆信息等。
(二)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后续处理事故时使用。
(三)配合警方调查,提供准确信息,帮助警方尽快找到逃逸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025-10-12 03:1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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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出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判断是否逃逸,关键看有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2.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说明其想逃避后续处理、赔偿和法律制裁,构成逃逸。
3.一旦认定逃逸,肇事者后果严重,可能负全责、被罚款、吊销驾照,犯罪的会被追刑责。所以这算交通肇事逃逸。

2025-10-12 03: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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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者送伤者到医院后偷偷逃走算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肇事者把伤者送到医院后偷偷逃走,体现出其想逃避后续事故处理、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等责任的意图,符合逃逸构成要件。一旦被认定为逃逸,肇事者会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像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罚款、吊销驾驶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种行为确实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大家在交通方面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2 01:16:16 回复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为你所描述的事实比较复杂,建议来电咨询。希望以上建议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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