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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条件都有什么

廖** 宁夏-石嘴山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0 17:21:22 486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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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目的是保障购房者权益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这些条件包括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证书、持有建设和施工许可证、开发资金达到总投资一定比例且明确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许可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明是必要的,这能让购房者了解项目的合法性,安心购房。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进行预售是违规行为。

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售条件的审核和监管,加大对违规预售的处罚力度。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规定,取得许可后再进行预售。购房者在购房时要仔细查看预售许可证明,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10 21: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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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开发商需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说明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和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合规开展。
(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保证项目有足够资金推进,避免烂尾,让购房者对交付有明确预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预售的关键凭证。同时,开发商预售时要向承购人出示该证明。未取得此证明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

提醒: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务必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避免购买到违规预售的房屋,保障自身权益。若对预售情况存疑,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20: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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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要确保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开发土地的基础前提。
(二)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保证建设工程是合法合规进行规划和施工的。
(三)按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让购房者对工程进度和交付时间有明确预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在预售时向承购人出示该证明。
(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坚决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25-10-10 20: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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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需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拿到土地使用权证,还得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2.按预售商品房算,投入开发资金要达工程总投资25%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日期。
3.要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时需向购房者出示。未取得证明,不能预售。

2025-10-10 19:0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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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证书、持有建设及施工许可证、投入资金达规定比例并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许可证明等条件,且预售时要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明,无许可证明不得预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商品房预售有着严格条件限制。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证书,是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保证建设符合规划和施工要求。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交付。办理预售登记取得许可证明是合法预售的关键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向承购人出示该证明,能让承购人确认其预售的合法性。若未取得许可证明就进行预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大家在商品房预售相关事务中遇到问题,或者对这些规定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18:37:15 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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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16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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