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商场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商场未履行该义务,如地面湿滑无警示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致使儿童脸部受伤,商场需承担侵权责任。
(2)若伤害是第三人行为造成,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商场同时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若监护人监护不力,例如放任儿童在危险区域玩耍,导致儿童受伤,监护人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最终责任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赔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提醒:发生此类伤害事件,各方应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情况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一)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儿童脸部受伤,如地面湿滑无警示、设施有隐患等,商场担责,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若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商场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若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人可能担部分责任。
(四)确定责任归属后,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商场儿童脸部受伤,责任承担分情况:
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无警示、设施有隐患,需担侵权责任,因其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致伤,由第三人担责;商场未尽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担责后可追偿。
监护人监护不力,如让孩子在危险区玩耍,可能担部分责任。可先协商赔偿,不成则诉讼。
结论:
商场中儿童脸部遭受伤害,责任承担需依具体情况判断,可能由商场、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因自身原因,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识、设施有安全隐患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儿童脸部受伤,商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伤害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若监护人监护不力,如放任儿童在危险区域玩耍,监护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需综合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归属,先尝试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责任归属或不知如何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依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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