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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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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
??????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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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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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
2018-03-31 19:0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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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赔偿的法律依据源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分项赔偿原则、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随后,保监会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8年1月公布了交强险条款及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定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见,机动车无责时的责任限额约为机动车有责时责任限额的10%。
2018-03-31 19: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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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赔偿的法律依据源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分项赔偿原则、该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随后,保监会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8年1月公布了交强险条款及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定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见,机动车无责时的责任限额约为机动车有责时责任限额的10%。
2020-12-02 05:0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