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特殊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存在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依序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范围之内进行针对性的赔偿。
而在另一种状况之下,如果被保险人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过失,那么保险公司便会在其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框架内,为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这种做法既表现出了对于受害者权益的坚定维护,无论他们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
同时又兼顾到了广大投保人以及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切实遵循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