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特定社会危险性,包括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秩序、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应当逮捕。在紧急情况如嫌疑人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时,公安机关能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也可提前审查逮捕保障诉讼。
1.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确保逮捕决定准确合理。
2.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提请逮捕时要提供充分证据。
3.对于提前审查逮捕的案件,检察院要高效审查保障诉讼进度。
法律分析:
(1)当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若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避免诸如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社会危险性,就应当予以逮捕,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程序顺利开展。
(2)在紧急状况下,像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时,公安机关能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前让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这有助于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证据灭失。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可依情况提前审查逮捕,确保诉讼活动不受阻碍。
提醒: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重视逮捕条件和程序,若对逮捕决定有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
(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逮捕决定,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二)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要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等相关证据,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旦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提前审查逮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若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社会危险性(如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秩序、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应予以逮捕。
2.紧急情况下,如嫌疑人可能逃跑、毁证,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拘留期内提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3.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符合逮捕条件时,也可提前审查逮捕,保障诉讼顺利。
结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特定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逮捕;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时也可提前审查逮捕。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诸如实施新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社会危险性时,必须予以逮捕。在紧急状况下,像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等,公安机关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可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提前让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若符合逮捕条件,同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审查逮捕。若遇到涉及犯罪嫌疑人逮捕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危险驾驶会引发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因此可能会被逮捕。比如,酒驾超过80mg/100ml,或者在道路上超速、追逐竞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这些都可能被视为危险驾驶行为。一旦被发现,司法机构会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逮捕相关人员,以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专业解答侦查羁押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如果在边远地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上述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还可以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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