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单纯车辆损坏维修,无需支付对方误工费;营运车辆因维修产生合理停运损失,全责方需赔偿;非营运车辆通常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赔偿。
法律解析:
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受伤到治愈期间因无法工作减少的收入。单纯车辆损坏维修,若对方是非营运车辆,不涉及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减少,所以无需支付误工费。但如果对方是营运车辆,车辆维修使其无法正常运营,这种合理的停运损失在性质上接近误工费,全责方要进行赔偿,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赔偿。对于非营运车辆,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等费用,一般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赔偿。如果遇到类似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般单纯车辆损坏维修,无需支付对方主张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
不过,如果对方是营运车辆,车辆维修会使其无法正常运营,产生合理停运损失,类似误工费,全责方要赔偿。规定表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需担责。
若对方是非营运车辆,其主张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费用等,通常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赔偿,而非误工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发生事故后先确定对方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
2.若为营运车辆,与对方协商合理的停运损失赔偿金额。
3.若为非营运车辆,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
(1)通常单纯车辆损坏维修,对方主张误工费无需支付,误工费是受害人受伤到治愈期间无法工作致实际收入减少的赔偿。
(2)若对方为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产生合理停运损失,全责方要赔偿,法律支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索赔。
(3)若对方是非营运车辆,仅主张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费用等,一般按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赔偿,并非误工费。
提醒:
在处理车辆损坏赔偿时,要分清车辆性质。营运与非营运车辆赔偿不同,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得准确解决方案。
(一)若对方为非营运车辆,仅车辆损坏维修,其主张误工费无需支付,若对方主张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费用等,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赔偿。
(二)若对方是营运车辆,因车辆维修无法正常运营产生合理停运损失,全责方需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身体遭受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说,误工费应当赔偿,需要提供医生的诊断书或者鉴定中心的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意见,对方即使没有工作,但具备劳动能力,误工费都是支持的。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身体遭受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说,误工费应当赔偿,需要提供医生的诊断书或者鉴定中心的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意见,对方即使没有工作,但具备劳动能力,误工费都是支持的。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身体遭受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说,误工费应当赔偿,需要提供医生的诊断书或者鉴定中心的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意见,对方即使没有工作,但具备劳动能力,误工费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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