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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4级等级与伤残等级对应是多少

逍** 辽宁-盘锦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6 23:31:57 347人阅读

医疗事故4级等级与伤残等级对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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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四级医疗事故的界定有明确标准,其与一至三级医疗事故不同,不对应具体伤残等级,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一至三级医疗事故与伤残等级有对应关系,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是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3)当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以弥补患者因事故遭受的损失。

提醒:
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患者情况存在差异,具体赔偿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05: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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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遇到四级医疗事故,要及时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二)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提出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三)若协商不成,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25-10-07 04:0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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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级医疗事故不会造成伤残。它是指给患者带来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没有对应的伤残等级。
2.一到三级医疗事故对应不同伤残等级。一级致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造成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导致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3.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要担责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

2025-10-07 03: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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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承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规定,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未对应具体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的一级至三级分别对应伤残等级的一级至十级,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是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是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所以四级医疗事故不存在对应的伤残等级。当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若遇到四级医疗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7 02:2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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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医疗机构也需担责。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的情况,不对应具体伤残等级,一至三级医疗事故才对应一级至十级伤残。

对于此类事故,有相应解决措施。首先,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其次,患者要及时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便后续维权。再者,医患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无果,患者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此,能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促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

2025-10-07 00:55:31 回复

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能同时申请鉴定吗在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治疗尚未终结,同时向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但从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虑,应允许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同时申请鉴定。【案情摘要】农民工王某受雇佣在安装一广告牌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头部颅脑损伤,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部颅骨裂纹骨折等,其住院行开颅术。因家庭特别困难无钱治疗,王某头部右侧顶骨局部缺损尚未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后出现多次并发癫痫症。后,王某向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以及护理人数和期限的鉴定。经庭审质证,原告及三被告均对申请的三个鉴定事项无任何异议。后法官要求变更鉴定事项,理由是司法技术科不允许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同时申请鉴定,只能选其一。经再三沟通无果,权衡利弊后,王某终无奈变更为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观点交锋】争议观点一:提前鉴定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只有治疗终结后才可申请伤残鉴定,既然申请伤残鉴定说明已经治疗终结,就不能再申请后续治疗费,两者不能同时申请,只能选其一。经过继续治疗甚至康复性训练后会改变伤情,有些伤残会获得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存在伤残等级不确定的情形,必须待治疗终结后才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另外,对于在医学上已明确不能康复或治愈的病情所涉后续治疗费申请的案件,应及时终止不必要的治疗,以避免个别受害者恶意索赔。并且,评定残疾等级时治疗尚未终结,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又继续本应在评残前进行的治疗,此种做法有悖法律对伤残予以补偿的本意,不应得到支持。争议观点二:伤残鉴定并非以所有治疗完全结束为必要,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不冲突,可以同时申请鉴定。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该解释并未将其列为选项择性项目,不能择一弃一。二者同时主张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当前司法为民的宗旨,亦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然,如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经过后续治疗后有所改变,均可通过另行主张予以解决。【律师观点】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同时鉴定。实务中,对于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两项鉴定,因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在受理伤残鉴定申请的情况各异。现仅以河南省会郑州的为例,管城区和二七区等多数均可同时受理上述两项申请,但金水区和上街区在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项中只同意申请一项。笔者甚至遇到一庭长特别明确告知“只要申请伤残鉴定,原告以后所有治疗费用都与被告无关了”。但作为律师,我在实际鉴定时曾特意向鉴定机构人员询问,得到的答案均是二者可同时申请鉴定。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此反差现象,开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就伤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判断受害人医疗终结尚无规定,大家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认识差异所引发伤残评定时机的争议是其主要原因。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请鉴定的时间。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对于“治疗终结”,其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治愈,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认定只要评残就视为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其实,进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它是对受害人伤残后减少收入的损失的赔偿。关于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总则”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残疾所需继续治疗而支出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并且,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表明,构成残疾后所需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而非定残后就不存在后续治疗费。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若拒绝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同时鉴定,并且实行“申请伤残鉴定就不再赔偿以后的任何医疗费用”,则受害者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受害者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迫放弃后续治疗费鉴定,那么其结果是对于确需进行二次手术或长期治疗的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将无法获得赔偿,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及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则于法不公,于理不通。二是受害者先申请后续治疗费,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紧接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其与同时申请鉴定无非是一先一后进行鉴定与同时进行鉴定的区别,岂不造成当事人是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中,王某因缺乏巨额医治费用而被迫选择诉讼,亟需等拿到赔偿款后立即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以免加重病情。如等其完全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对根本无钱治疗的他无疑雪上加霜,甚至引发更大的人身损害。何况,本案的原、被告对申请鉴定均无异议,作为中立裁判的,不应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因此,应允许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可以同时申请鉴定为宜。【律师建议】有些案件的被告还提出,住院病历上记载患者系“治愈”出院,不应再有后续医疗费。但实际上不少医生在出院证医嘱上又注明“注意休息、加强药物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因此,支付部分后续治疗费是合理的。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后,当受害人身体得到康复时,是否应当退回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这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戚谦律师认为,对于有些伤残是否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可进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再作相应处理。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得到明显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和价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的判决,切忌一刀切。当然,若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也可赋予其在以后要求重新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权利以作适当的平衡,以确定其真正的残疾程度,然后再依据伤残评定结果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更客观、更公平,否则就可能出现重复赔偿等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的问题。事实上,解决争议最为有效的是有权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唯有如此,才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亦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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