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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这一规定出自哪部法律法规?具体哪一条款?
刑事诉讼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七司法程序是公安局对刑事拘留的人开展侦查取证和预审,十五天不等,形成证据链后14天里报请检察院批捕科执行逮捕,下发逮捕令。检察院应已认真阅卷,查实证据,到日即放人,认为不够逮捕条件或因证据不够充分理应退回公安局预审科补充侦查,有意见书面材料,延长刑事拘留十四天,公安局在后十四天没有新的证据佐证其犯罪事实,再次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采取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受理为由再次退回公安局预审科。公安局会以刑事拘留更改治安拘留五,十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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