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过后不会直接领证,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并通过审查才行。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这一规定给予双方重新审视婚姻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
2.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的才会发放离婚证。这一审查程序保障了离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3.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要求想要离婚的双方及时按规定完成申请流程。
建议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提前了解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冷静期内慎重考虑,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避免因错过时间而需重新申请。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给回执单开始计算三十日。在此期间,只要一方反悔,就可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2)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这一要求确保双方是在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决定。
(3)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会发放离婚证。
(4)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此次离婚登记流程结束。
提醒:离婚冷静期及后续领证程序有严格规定,务必留意时间节点,按程序办理。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二)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等待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三)要记好时间,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冷静期内,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发回执起三十天内,一方反悔就能拿相关证件撤回申请。
2.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双方要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符合条件才会发证。
3.若冷静期结束三十天内,双方没共同去申请,就视作撤回离婚申请。
总之,离婚冷静期后按程序申请且审查通过,才能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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