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种类债务且给付无法清偿全部时,若当事人无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
(2)若债务人未指定,先履行已到期债务。若数项债务都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少的债务。
(3)若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重的债务;负担相同则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按债务比例履行。
(4)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给付不足时,若无约定,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
提醒:在债务抵偿中,当事人最好提前约定抵偿顺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不同债务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项同类债务,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指定履行的债务;无约定时,先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
若债务人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债务都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按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项同类债务,且给付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未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
2.若债务人未指定,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多项都到期,优先履行担保少或无担保的;担保相同,先履行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
3.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还需支付利息和费用,给付不足时,若无约定,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
结论:
债务抵偿有明确顺序,先由债务人指定,未指定则按债务到期、担保情况、负担轻重等依次确定,履行费用、利息和主债务按特定顺序抵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且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当事人无另外约定,先看债务人是否指定履行的债务。若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均到期,优先履行担保少或无担保的债务;担保情况相同,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履行。另外,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给付不足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履行。若遇到债务抵偿顺序方面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无特别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若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均到期,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少的债务;担保情况相同,优先履行负担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则按债务比例履行。
2.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且给付不足时,若无特别约定,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建议债务人在有能力时尽早梳理债务,明确指定履行顺序,避免后续纠纷。债权人可在合同中与债务人明确债务抵偿顺序及费用承担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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