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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于* 山东-滨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9.25 17:19:17 403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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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收受定金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收受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像开发商隐瞒房屋重大瑕疵这种情况,购房者可要求其双倍返还。
(二)若因给付定金方过错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不用返还定金,如购房者自身资金不足放弃购房,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三)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使合同未成立,收受定金方只需返还定金,不用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09-25 2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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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定金返还情况不同。因收受定金方原因致合同未成立,需双倍返还;因给付定金方原因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无需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返还定金但无需双倍返还。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是判断定金返还的重要依据。当收受定金方存在过错,像开发商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使得合同无法签订,此时双倍返还定金是对其过错的一种惩戒。若给付定金方自身有问题,如购房者资金不足放弃购房,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只需返还定金。在房屋买卖中,定金返还问题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5 19:5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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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定金返还情况多样。当收受定金方存在过错致使合同未成立,依据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像开发商隐瞒房屋重大问题,使合同无法签订,就应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2)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无需返还定金。如购房者因资金不足放弃购房,便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3)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未成立,收受定金方只需返还定金,无需双倍返还。

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遇到定金纠纷,因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5-09-25 19: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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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定金返还情况依不同情形而定。因收受定金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未成立,依据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像开发商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此类。
2.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无需返还定金,如购房者因资金不足放弃购房,就无权要求返还。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造成合同未成立,收受定金方只需返还定金,不用双倍返还。

解决措施和建议:给付定金方在交付定金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购房能力和风险,收受定金方要如实披露房屋相关信息。遇到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事由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定金返还问题。

2025-09-25 18:4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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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定金返还情况如下:
若因收受定金方问题致合同未成立,依据定金罚则,要双倍返还。像开发商隐瞒房屋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就需双倍返还。

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收受方不用返还定金。比如购房者资金不足放弃购房,不能要求返还。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收受方返还定金即可,无需双倍返还。

2025-09-25 17:20:49 回复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人却未交付房屋2012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逾期未交付房屋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是什么意思其实也就是多给了一倍而已,另一份就是退还给购房人的。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人们对该条的解释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上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属违约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种观点,严格按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要么选择违约金条款,要么选择定金条款,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前,两者不得并用。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已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请求赔偿金。所以说,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约定有定金担保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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