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麻过程中患者病死责任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有过错,像麻醉前评估不足、操作失误、监测不力等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需担责。患者一方要对医疗机构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举证。
2.若因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复杂难预见防范,且医疗机构已尽合理诊疗义务,可能无需担责。
3.解决措施与建议:若对死因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尸检明确死因,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患者一方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收集诊疗相关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麻醉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减少过错发生。
法律分析:
(1)在全麻过程中患者病死情况,责任归属判断需综合考量。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时有过错,像麻醉前评估不足、操作失误、监测不力等致使患者死亡,依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一方在维权时,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要是因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复杂且难以预见和防范,而医疗机构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可能无需担责。
(4)当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以此明确死因,为责任认定提供关键依据。
提醒:患者家属遇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若对死因存疑要尽快申请尸检,不同案情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致患者死亡,应积极收集证据,比如病历资料、麻醉记录等,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二)若医疗机构认为是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不可预见和防范的原因导致死亡,需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如提供详细的诊疗方案、监测记录等。
(三)对死因有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尸检报告可作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全麻患者病死责任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医疗机构有过错,像麻醉前评估不足等致患者死亡,要担责赔偿。患者一方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诊疗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若因患者特殊体质、病情复杂难预见防范,且医疗机构已尽合理义务,可能无需担责。
3.对死因有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尸检,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结论:
全麻过程中患者病死责任归属需具体分析,若医疗机构有过错则担责,患者需举证;若因患者自身特殊情况且医疗机构无过错则可能不担责,对死因有异议要及时尸检。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诊疗活动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像麻醉前评估不足、操作失误、监测不力等情况,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患者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且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如果是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复杂且难以预见和防范,而医疗机构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可能无需担责。另外,若对死因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这能为责任认定提供关键依据。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医疗纠纷问题,责任认定不清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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