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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在数量上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被立案追诉,如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等,这体现了对源头性制作等行为的管控。
(2)贩卖淫秽物品在数量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比制作等行为更高,例如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表明对流通环节的规范。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有人次和场次要求,如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对传播扩散行为进行规制。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违法活动。
提醒:
任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违法,涉及上述情形会被追诉,若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
2025-09-23 05: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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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有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物品数量、传播人次、播放场次、获利金额等方面的证据。
(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准确地描述违法人员的行为、涉及的物品及相关情况。
(三)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所掌握的全部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
2025-09-23 04:3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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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100-200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2.贩卖淫秽物品,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200-400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200-4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1000-2000张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200-500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10-20场次以上,会被追诉。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10000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2025-09-23 03: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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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规定数量标准(如制作一定数量的各类淫秽物品、贩卖一定数量的各类淫秽物品、传播一定人次或组织播放一定场次、获利一定金额)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涉及淫秽物品的行为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制作、复制、出版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有不同的数量要求,贩卖同样如此,还有传播人次、组织播放场次以及获利金额等标准。这是为了打击此类危害社会道德风尚、破坏公序良俗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相关法律责任的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9-23 02:5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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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危害极大,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影响社会风气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此类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为遏制此类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网络平台等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相关违法活动。
2.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大众认识到淫秽物品的危害,增强抵制此类物品的自觉性。
3.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予以重罚,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4.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民众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核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025-09-23 00:52: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