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若
行为人以谋求不法利益为动机,实施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散播淫秽物品的诸种行为时,其行为构成
违法与否,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在以下任意一种境况下,涉案人员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并面临
刑事处罚:
首先,如果行为人所制造、复制、出版的淫秽影碟、软件制品以及影像带、录音带等物品总数超过五十件(盒),或淫秽扑克、书籍、画册等出版物超过一百件(册),或淫秽照片和图片总数超过五百张,那么便可能会被认定违法;
其次,如果行为人从事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制品、影像带等超过一百件(盒),或淫秽录音带、书籍、画册等贩卖超过两百件(册),或淫秽照片及图片总数超过一千张,那么也同样有可能触发违法之举;
再者,如果行为人向众多他人散播淫秽物品的频率超过一百次,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到二十场,那么其行为自然也难逃
法律制裁;
最后,如果行为人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散播淫秽物品获得的非法收益超过五千元,那么同样也将被判定为违法并面临相应惩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倘若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润而滥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来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及传播活动,且其
违法行为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应予以
立案追究:一是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影视作品、表演、动画等多媒体文件达到二十份以上,而这些文件的数量或者零售额达到(一)至(六)项标准的五倍及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
刑罚条款中的“
情节严重”;若达到该项标准的二十五倍及以上,则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