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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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彩礼是否为自愿赠与财产要分情况,结婚且共同生活通常视为附条件赠与归女方,未办结婚登记、办登记未共同生活(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为条件)男方可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男方按习俗给女方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并非单纯无偿赠与。当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就满足了赠与所附条件即婚姻关系成立,彩礼归女方。不过,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又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这表明在这些情况下彩礼并非完全的自愿赠与。彩礼问题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大家在彩礼方面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通常,男方按习俗给女方彩礼是为了结婚,并非单纯无偿赠送。若两人结婚且共同生活,彩礼可看作附条件赠与,婚姻关系成立后归女方。
2.若出现特殊情况,彩礼性质改变。比如没办结婚登记、办了登记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彩礼让给付方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男方能要求返还,这表明彩礼并非完全自愿赠与。
1.彩礼是否为自愿赠与财产要依情况而定。通常男方按习俗给女方彩礼,目的是缔结婚姻,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婚姻关系成立后彩礼归女方。
2.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彩礼性质不同。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表明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愿赠与。
3.解决措施与建议:男女双方在涉及彩礼问题时,应提前沟通达成共识,明确彩礼的性质和用途。同时,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若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
法律分析:
(1)通常男方按当地习俗给女方彩礼,目的是缔结婚姻,并非单纯无偿赠与。当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可视作附条件赠与,婚姻关系成立条件达成,彩礼归女方。
(2)不过,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性质改变。因为结婚这一条件未达成,男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
(3)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且以离婚为条件,男方也可要求返还彩礼。这表明虽登记结婚,但未实际共同生活,彩礼的赠与条件未完全实现。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以离婚为条件,男方能要求返还。这种情况体现了对给付人权益的保护。
提醒:彩礼问题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遇到彩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合理维护权益。
(一)若男女双方想避免彩礼纠纷,在给付彩礼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彩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内容。
(二)保留好给付彩礼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证人证言等,以防后续出现争议时可证明给付情况。
(三)在决定结婚前,双方及家庭应充分沟通彩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彩礼产生矛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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