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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把人撞了责任什么时候定的

蔡** 重庆-梁平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9.21 09:41:38 340人阅读

车把人撞了责任什么时候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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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分情况而定,一般现场调查后十日内出认定书,逃逸案件查获后十日内出,需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检验鉴定一般不超三十日且可延长不超三十日,对认定有异议可三日内申请复核。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自现场调查起十日内完成认定,能保障认定的及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方后十日内认定,确保在关键信息完备时给出准确结论。若涉及检验、鉴定,在结果确定五日内制作认定书,且对检验鉴定期限进行了规定,避免久拖不决。当事人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解答和帮助。

2025-09-21 13: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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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分情况:一般现场调查后十日内出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出。

2.需检验、鉴定的,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认定书。检验鉴定通常不超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3.当事人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对认定有异议,可在认定书送达三日内申请复核。

2025-09-21 13:5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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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现场调查后十日内会制作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涉及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检验鉴定通常不超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提供证据。若对认定有异议,可在认定书送达三日内向上级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建议如下: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配合警方调查,确保调查顺利进行。
2.尽快收集和整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
3.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按要求准备好材料。

2025-09-21 12:1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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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存在多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认定书制作时间,是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
(3)当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并且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4)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中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提醒: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准确法律分析。

2025-09-21 11: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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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规则。一般事故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二)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这有助于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三)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09-21 10:13:17 回复

对于电动车撞人把人撞死了责任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电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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