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通常不可按可撤销婚姻规定撤销。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为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属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无需撤销。
2.若登记程序有瑕疵,像非双方亲自到场等,实践中一般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登记效力问题,并非按可撤销婚姻程序处理。
3.对于涉及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当事人,若未登记应认识到双方无婚姻关系,若登记程序有瑕疵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登记效力问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1)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像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双方并非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自然不存在撤销一说。
(2)可撤销婚姻有法定情形,主要是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3)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如非双方亲自到场等,实践里通常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登记效力问题,并非走可撤销婚姻程序。因此,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一般不能按照可撤销婚姻规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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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欠缺形式要件婚姻,双方应认识到只是同居关系,无需寻求撤销婚姻的途径,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二)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如非双方亲自到场,可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审查登记效力,也可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定登记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条明确了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为胁迫结婚,未涵盖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所以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通常不可按可撤销婚姻规定撤销。
1.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像未办结婚登记,不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为受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
2.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不用撤销。
3.若登记程序有瑕疵,如非双方亲自到场,一般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登记效力,而非走可撤销婚姻程序。
4.综上,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通常不能按可撤销婚姻规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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